「中央法規標準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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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中央法規標準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條之一 法律於制定時,應先進行法規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及性別影響評估。 前項法規影響評估應評估法律訂定之必要性、替代方案、影響對象、成本效益、總體影響;總體影響之成本大於效益者,不得為法律案。 第一項人權影響評估應依憲法、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及其他法令評估之。 第一項性別影響評估應依憲法、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之一般性建議、及其他法令評估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之法規影響評估報告、人權影響評估報告、性別影響評估報告同法律案送立法院審查。 第一項法規影響評估報告、人權影響評估報告、性別影響評估報告,應公開上網。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第一項,法律於制定時,應先進行法規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及性別影響評估。 二、增訂第二項,法規影響評估應包括法律訂定之必要性、替代方案、影響對象、成本效益、總體影響;總體影響之成本大於效益者,不得為法律案。 三、必要性評估,應釐清法案之目的與法案提出之正當合理聯結,並說明提出法案之原因,係因憲法或立法要求制定、解決當前問題或作前瞻性立法;替代方案審視應綜合各項因素評估替代方案,包括現行立法、效能、執行、影響程度、可行性等;影響對象評估應就經濟、社會、政治或文化等不同層次,評估法案實施可能造成之影響;成本效益分析應分別就法案施行及採行不同替代方案,所需投入之金錢、人員及可能之政府歲入減少及外部性成本,比較法案施行所能獲致之效益,包括對政府收益、民間投資、經濟活動、社會需求等量化與質化之助益;總體影響評估結論應分別就審查項目作成分項結論後,再行評估應採行之具體草案內容。 四、增訂第三項人權影響評估應依憲法、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及其他法令評估之。其中,所謂其他法令,如與勞工相關之法規,應依勞動法令所保障之勞動權;環境相關之法規,應依環境法令所保障之環境權評估之;其他各類人權相關法令,類推之。其中,聯合國各公約的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此為聯合國兩公約等之中文譯語)或一般性建議(general recommendation,此為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中文譯語),意指公約委員會對公約中特定條文所作的解釋。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三條亦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五、參照《預算法》第三十四條之「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之法規影響評估報告、人權影響評估報告、性別影響評估報告同法律案送立法院審查。 六、增訂法規影響評估報告、人權影響評估報告、性別影響評估報告應公開上網,以符合民主社會之資訊公開原則,便於公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之一 法律於修正及廢止時,應先進行法規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及性別影響評估。 前項法規影響評估應評估法律修正及廢止之必要性、替代方案、影響對象、成本效益、總體影響;總體影響之成本大於效益者,不得為法律案。 第一項人權影響評估應依憲法、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及其他法令評估之。 第一項性別影響評估應依憲法、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之一般性建議、及其他法令評估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之法規影響評估報告、人權影響評估報告、性別影響評估報告同法律案送立法院審查。 第一項法規影響評估報告、人權影響評估報告、性別影響評估報告,應公開上網。 配合本法新增第五條之一,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