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李桐豪
李桐豪
江惠貞
江惠貞
邱文彥
邱文彥
蘇清泉
蘇清泉
陳根德
陳根德
廖正井
廖正井
鄭汝芬
鄭汝芬
楊玉欣
楊玉欣
林鴻池
林鴻池
呂學樟
呂學樟
江啟臣
江啟臣
吳育昇
吳育昇
王育敏
王育敏
謝國樑
謝國樑
李慶華
李慶華
徐少萍
徐少萍
呂玉玲
呂玉玲
陳淑慧
陳淑慧
孔文吉
孔文吉
吳育仁
吳育仁
楊麗環
楊麗環
陳鎮湘
陳鎮湘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賴士葆
賴士葆
徐欣瑩
徐欣瑩
王廷升
王廷升
王進士
王進士
陳碧涵
陳碧涵
詹凱臣
詹凱臣
周倪安
周倪安
顏寬恒
顏寬恒
盧嘉辰
盧嘉辰
潘維剛
潘維剛
陳淑慧
陳淑慧
陳怡潔
陳怡潔
盧秀燕
盧秀燕
羅淑蕾
羅淑蕾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平交易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十七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 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 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 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 前項第一款有關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聯合行為本即有暗默不易察查之特性,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實有設立反托拉斯之特種基金。 三、強化聯合行為之查處及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攸關市場交易秩序永續發展,宜需有相對穩定財源之支應,方得有效且持續地打擊惡質卡特爾行為。惟為避免增加中央政府財政負擔、有效調配資源,期以現有財源提撥部分比率之金額,設立反托拉斯基金,做最有效之運用,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特種基金之財源及用途。 四、按聯合行為具有高度隱密性,實務上常有難以蒐證之困擾,鑑於事業內部員工較容易獲得消息,為鼓勵其等揭露違法行為,提供事業內部告密者一筆獎金作為揭露之誘因,爰參考韓國、英國等國立法例研議檢舉獎勵制度,於第三項第一款明定基金適用於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並於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訂定辦法,藉以發現更多不法聯合行為,強化執法成效。 五、另於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利基金得被合理運用與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