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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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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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一、依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顯示,憲法本文所設計之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部門負責,行政權歸屬行政院,體例上相當於內閣制之內閣總理。嗣經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修正後,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自由任命,亦「可能」得由總統任意免職。惟:(一)總統若對行政院長享有「任」、「免」大權,則總統形同真正有權的行政首長,行政院反而淪為總統之執行機關。(二)行政院院長既非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則立法院將如何令其負責?「不信任投票」制度復形同虛設,立法院有何基礎或依據令行政院院長對其負責,實不無疑問。 二、再者,行政院長一方面受制於立法院的倒閣,且必須向立法院作施政報告及接受立委的質詢。然而,實質上卻又受制於總統的隨意任免,總統可隨意任免行政院長,卻不用經過立法院的同意,一旦發生少數政府面對多數政黨所組成的國會,其衝突已難避免。分立政府的政策勢必受制於反對黨的立場。如果兩者的意識型態過於濃厚和僵硬,則政策難出行政院似乎已成為一種宿命。以當前台灣的憲政體制為例,朝野在缺乏理性論政空間及互信基礎情形下,政策的推動往往受制於國會的牽制,難怪乎行政效率及政策形成,早為學界及國人所詬病。 三、有鑑於此,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明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同時第一項後段亦配合酌為文字修正,回歸憲法本文所設計之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部門負責,避免因行政院院長受制於總統之隨意任免,且不需經立法院同意,所可能造成之衝突與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