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國正
林國正
連署人
孫大千
孫大千
盧嘉辰
盧嘉辰
王育敏
王育敏
黃志雄
黃志雄
吳育昇
吳育昇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淑慧
陳淑慧
吳育仁
吳育仁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碧涵
陳碧涵
江惠貞
江惠貞
徐少萍
徐少萍
楊麗環
楊麗環
尤美女
尤美女
王進士
王進士
周倪安
周倪安
邱文彥
邱文彥
林滄敏
林滄敏
陳鎮湘
陳鎮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七條 主管機關得聘請勞工、雇主、政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研議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
一、依國際勞工公約1964年第122號就業政策公約,各國應透過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之諮商就業服務政策。爰參考該公約,以確保勞工意見能充分表達,並加強勞方參與權益,以及平衡雙方、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意見,爰增訂其成員代表比例。 二、參照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形式歧視公約」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規定,以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爰增訂成員代表性別比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