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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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學校為前條第一項之勸募行為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勸募行為,得採數校聯合方式依前項規定申請辦理,並以其中一校為申請學校。 私立學校經營不善或財務有重大缺失,經學校主管機關依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不得許可其勸募申請。 第一項執行規定,應包括教育儲蓄戶之經費存管、補助基準、動支程序、方式及用途,與勸募之目的、方式、公開徵信、預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一項執行規定,應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提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同意;並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同。 第一項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審查項目、許可條件、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第五條 學校為前條第一項之勸募行為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勸募行為,得採數校聯合方式依前項規定申請辦理,並以其中一校為申請學校。 私立學校經營不善或財務有重大缺失,經學校主管機關依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不得許可其勸募申請。 第一項執行規定,應包括教育儲蓄戶之經費存管、補助基準、動支程序、方式及用途,與勸募之目的、方式、公開徵信、預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一項執行規定,應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提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同意;修正時,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審查項目、許可條件、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本條第一項有關「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訂定之核准機關不明,與該條第五項具明本規定「修正時,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有異,形成該規定之訂定無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則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矛盾現象,爰乃將本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最末二句「修正時,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修正為「並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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