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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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電影片製作、發行、映演、電影工業、電影從業人員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突破攝製技術,獲國際肯定,對影視產業發展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創新電影風格,獲國際肯定,對影視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者。 三、促進國內電影產製設備、技術水準升級,提高國際競爭力,具有重大貢獻。 四、拓展國產電影片國外市場,促進電影文化交流,具有特殊表現。 五、參加國際影展或交流活動,獲重要獎項或榮譽肯定。 | 第三十三條 電影片製作業製作電影片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弘揚中華文化,配合國家政策,具有貢獻者。 二、激發愛國情操,鼓舞民心士氣,具有宏效者。 三、闡揚倫理道德,匡正社會風氣,具有深遠意義者。 四、開拓國產電影片市場,促進文化交流,有重大貢獻者。 五、參加國際影展,爭取國家榮譽,具有特殊表現者。 |
一、鑒於現行電影法現行條文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對個別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之獎勵條文重複性過高,且上述條文所規定電影片映演業「配合政府政策,放映政令宣導電影片;及映演「弘揚中華文化、激發愛國情操、闡揚倫理道德電影片」等應予獎勵的相關條文,與現行社會現狀脫節,基於落實對電影事業的獎勵符合社會脈動,因此整併移列電影法現行條文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並依電影事業發展需求修正文字,以確實達到獎勵對國內電影文化及產業發展有貢獻之電影事業及從業人員之目的。
二、其中:原條文第三十三條原條文電影片製作業製作電影片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因納入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之原條文內容,因此建議修訂為電影片製作、發行、映演、電影工業、電影從業人員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一、弘揚中華文化,配合國家政策,具有貢獻者。修訂為:一、突破攝製技術,獲國際肯定,對影視產業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二、激發愛國情操,鼓舞民心士氣,具有宏效者。修訂為:二、創新電影風格,獲國際肯定,對影視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者。
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三、闡揚倫理道德,匡正社會風氣,具有深遠意義者。修訂為:三、促進國內電影產製設備、技術水準升級,提高國際競爭力,具有重大貢獻。
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第四款:四、開拓國產電影片市場,促進文化交流,有重大貢獻者。修訂為:四、拓展國產電影片國內外市場,促進電影文化交流,具有特殊表現。
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五、參加國際影展,爭取國家榮譽,具有特殊表現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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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 (刪除) | 第三十四條 電影片發行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經常發行弘揚中華文化、激發愛國情操、闡揚倫理道德之電影片者。 二、經常發行高水準之電影片,有顯著貢獻者。 三、開拓國產電影片市場,促進文化交流,有顯著貢獻者。 |
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相關原規定納入第三十三條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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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 (刪除) | 第三十五條 電影片映演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配合政府政策,放映政令宣導電影片,表現積極者。 二、經常映演弘揚中華文化、激發愛國情操、闡揚倫理道德電影片者。 三、安全設施良好,映演場所整潔者。 |
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相關原規定納入第三十三條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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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 (刪除) | 第三十六條 電影工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創製電影器材有重大貢獻者。 二、改進產製技術有重大貢獻者。 三、開拓國際業務著有實績者。 |
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相關原規定納入第三十三條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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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 (刪除) | 第三十七條 電影從業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弘揚中華文化、激發愛國情操、闡揚倫理道德,著有功績者。 二、爭取國家榮譽或推行社會教育,表現優異足資楷模者。 三、創新電影風格,突破攝製技術,具有貢獻者。 |
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相關原規定納入第三十三條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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