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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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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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速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位行駛狀態下,測出之加速噪音量。 二、原地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原地噪音量。 三、新車型審驗:指各車型車輛於製造或進口後,銷售或使用前,對該車型噪音情形所為之審查檢驗。 四、新車檢驗:指車輛經新車型審驗合格,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時,對其噪音情形所為之檢驗。 五、使用中車輛檢驗:指主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站)、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或其他適當地點,對車輛噪音情形所為之檢驗。 六、功率質量比(Power to Mass Ratio, PMR):指引擎最大馬力與受測車重之比值,最大馬力(千瓦,kW)/受測車重(公噸,T)。 | 第二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加速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位行駛狀態下,測出之加速噪音量。 二、原地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原地噪音量。 三、新車型審驗:指各車型車輛於製造或進口後,銷售或使用前,對該車型噪音情形所為之審查檢驗。 四、新車檢驗:指車輛經新車型審驗合格,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時,對其噪音情形所為之檢驗。 五、使用中車輛檢驗:指主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站)、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或其他適當地點,對車輛噪音情形所為之檢驗。 |
一、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六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車種分類方式改變,新增「功率質量比」之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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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各期別對應之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一、第一期至第五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一。 二、第六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二。 | 第三條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 |
一、新增第五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並修改本條區分各附表對應之管制期別。
二、因應第六期機車噪音管制標準之車種分類方式改變,爰另新增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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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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