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九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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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九條、第五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四人應再增加一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但法定業務區域位於離島之信用合作社,每增加五人應再增加一人: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第九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五人應再增加一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一、鑒於信用合作社理事會為信用合作社最高決策層級,提高專業理事人數比率對信用合作社之經營有助益,爰修正提高信用合作社專業理事之法定最低人數。現行規定信用合作社理事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五人應再增加一人,修正為每增加四人應再增加一人具備本條所列資格之一。 二、法定業務區域位於離島之信用合作社因地處偏遠,專業理事人才不易尋求,爰第一項但書規定,法定業務區域位於離島之信用合作社應設專業理事之最低人數,仍維持現行規定,即其理事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五人應再增加一人具備本條所列資格之一。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施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為兼顧各社情形,給予必要之緩衝時間,爰規定本次修正條文於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各社於本次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後,第一次改選理事時,其專業理事應符合本次修正之法定最低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