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呂學樟等18人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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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呂學樟等18人提案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呂學樟等18人提案: 一、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有關員工權益保障事項之施行日期,已由行政院於一百年四月八日以院授研綜字第10022603662號令定自該日起施行,其餘條文之施行起迄期間,明定為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考量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新機關組織法案,尚有內政部等七個部會及所屬四十六項組織法案待完成立法。鑑於前開新機關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之部會,新組織法案完成三讀程序後,為利無縫接軌順利,依以往運作經驗,仍須一段時日進行籌備以便周妥施行。再者,行政院組織改造所涉及之業務層面相當廣泛,本條例所涵蓋的組織與職掌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法規制(修)定等特別規範,均宜繼續適用,以確保新機關組織改造確實到位。爰考量新機關施行所需籌備時間,以及配合第八屆立法委員之任期,將本條例之施行期限延長至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俾使新機關順利完成相關配套作業。 審查會: 照委員呂學樟等18人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