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 保險業應於網站公告全部有效保險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各該契約之預定利率、附加費用及代為給付保險經紀人執行業務之佣金或報酬計算方式。 |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各該保險公司設計之保險商品互有異同,金融消費者於簽訂保險契約前固可逐一先向保險業務員索取保單條款並詳細審閱保險內容,以確認所購買之保險商品符合需求,然實務上難期各該保險公司是否願意確實提供全部契約條款及相關內容,保險業務員亦可能藉機誤導、曲解契約條款或相關內容,致要保人易因此誤判保險商品之實際需求及保費負擔能力。為此,爰明定保險業應公告包括已停售及因併購而概括承受現繼續有效之全部保險契約條款及預定利率,並公開揭露各該契約附加費用、佣金或報酬之義務,以提供金融消費者及受任於消費者之保險經紀人得透過公開透明且便利之查詢管道,無待保險人告知,並避免保險人選擇性告知,以維護金融消費者知與選擇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