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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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及生涯輔導組,分四科辦事。 二、公共參與組,分三科辦事。 三、國際及體驗學習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及生涯輔導組,分四科辦事。 二、公共參與組,分三科辦事。 三、國際及體驗學習組,分四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一、考量業務相關性及人力配置之合理性,國際及體驗學習組「國際參與科」與「交流接待科」合併為一科辦事,爰將現行第三款分「四科辦事」修正為「三科辦事」。 二、其餘未修正。
第六條 公共參與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青年社會參與、政策參與、志工參與之政策規劃及推動。 二、青年公共參與人才培力之規劃、推動及運用。 三、青年參與公共事務與協力資源網絡之規劃及推動。 四、青年政策參與平臺建置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大專校院學生自治組織之聯繫服務與網絡平臺之促進及推動。 六、青年志工多元服務方案之開發及推動。 七、青年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輔導及監督。 八、其他有關青年公共參與事項。 第六條 公共參與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青年社會參與、政策參與、志工參與之政策規劃及推動。 二、青年公共參與人才培力之規劃、推動及運用。 三、青年參與社區行動與協力資源網絡之規劃及推動。 四、青年政策參與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五、青年意見發表與諮詢機制之建置、運用及推廣。 六、大專校院學生自治組織之聯繫服務與網絡平臺之促進及推動。 七、青年志工多元服務方案之開發及推動。 八、青年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輔導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青年公共參與事項。
一、有關公共參與組之掌理事項,現行第三款規定「社區行動」係公共事務參與工作之一,為免將年度工作計畫視為處務規程,爰將「青年參與社區行動」修正為「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二、將現行第五款及六款之掌理事項併入第四款,並修正為「青年政策參與平臺建置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三、現行第六款至第九款分別移列為第五款至第八款,內容未修正。
第七條 國際及體驗學習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之政策規劃及推動。 二、青年多元國際參與及兩岸青年交流之規劃及推動。 三、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人才之培育及應用。 四、服務學習政策之研發、規劃、推動、獎勵及表揚。 五、服務學習資源網絡之協調、整合及運用。 六、青年多元壯遊體驗學習之規劃及推動。 七、青年壯遊體驗學習友善環境服務網絡之協調、整合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事項。 第七條 國際及體驗學習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之政策規劃及推動。 二、青年國際參與交流、國際志工服務、國際體驗學習、度假打工與其他多元國際體驗學習之開拓、推廣及人才培力運用。 三、國際青年事務交流多元合作之拓展及推動。 四、國際青年領袖與青年國際組織之聯繫、合作、邀訪及接待,兩岸青年交流之規劃及推動。 五、服務學習政策與措施之規劃、研發、推動及獎勵表揚。 六、服務學習資源網絡之協調、整合及運用。 七、青年壯遊體驗友善環境服務網絡之協調、整合及運用。 八、青年壯遊點之建置、運作及管理。 九、國內外青年壯遊臺灣體驗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事項。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三款將國際及體驗學習組修正為「三科辦事」及為簡化業務內容文字敘述,強調重點業務,爰將現行第四款併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五款至第十款配合遞移款次,其中現行第八款及第九款整併為第六款,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