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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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標準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標準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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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審查費及證書費,項目如下: 一、許可證: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二、登記文件: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三、核可文件: (一)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其運作總量低於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之大量運作基準者。 (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四、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申請解除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五、申請新化學物質之低關注聚合物資料審查事項。 六、申請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事項: (一)新化學物質資料之標準、簡易、少量登錄。 (二)既有化學物質資料之第一階段登錄、標準登錄。 七、申請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保密事項。 |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規費包括審查費及證書費,項目如下: 一、許可證: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二、登記文件: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三、核可文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其運作總量低於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之大量運作基準者。 四、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申請解除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
配合本法修正,增訂應收取規費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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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准)、展延、變更毒性化學物質各項運作之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及解除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限制或禁止事項,應收取下列審查費: 申請項目 許可證 登記文件 核可文件 申請解除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新申請案 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展延 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新臺幣六百元 變更運作場所 變更製造、貯存場所: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變更使用、貯存場所: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變更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變更運作場所以外之其他內容。但僅變更 新臺幣一千元 新臺幣七百元 新臺幣四百元 運作人基本資料者不收費 展延或變更前項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同時申請變更多項內容者,審查費僅收取其展延或變更項目中收費最高者。 | 第三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准)、展延、變更各項運作之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及解除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限制或禁止事項,應收取下列審查費: 申請項目 許可證 登記文件 核可文件 申請解除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新申請案 新臺幣三千元 新臺幣二千元 新臺幣一千元 新臺幣二萬元 展延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新臺幣一千元 新臺幣五百元 變更運作場所 變更製造、貯存場所:新臺幣三千元 變更使用、貯存場所:新臺幣二千元 變更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新臺幣一千元 運作場所以外之其他內容。但僅變更運作人基 新臺幣九佰元 新臺幣六百元 新臺幣三百元 本資料者不收費 展延或變更前項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同時申請變更多項內容者,審查費僅收取其展延或變更項目中收費最高者。 |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檢討現行本標準各項運作規費之審查費,並依其資料審查程序及人力、設備等成本,調整表列依本法核發(准)、展延、變更各項運作之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及解除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之審查費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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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審查新化學物質之低關注聚合物資料,每件應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 |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受理審查新化學物質之低關注聚合物資料審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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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審查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第一階段登錄、標準登錄及新化學物質資料之標準、簡易、少量登錄,應收取下列審查費: 一、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 (一)第一階段登錄:新臺幣一百元。 (二)標準登錄:新臺幣五萬元。 二、新化學物質資料登錄: (一)標準登錄:新臺幣五萬元。 (二)簡易登錄:新臺幣二萬元。 (三)少量登錄:新臺幣二千元。 三、新化學物質登錄文件展延: (一)簡易登錄:新臺幣二千元。 (二)少量登錄:新臺幣一千元。 四、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登錄文件變更: (一)標準登錄: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簡易登錄:新臺幣一千元。 (三)少量登錄: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第四款僅變更登錄人基本資料者免收審查費。 登錄人屬學術機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定之中小企業者,申請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或第二款之標準、簡易、少量登錄僅收取該項目審查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 登錄人同時申請新化學物質登錄文件展延及變更時,僅依其中收費標準最高者收取審查費。 | |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受理審查化學物質資料之標準、簡易、少量登錄及其登錄文件展延、變更之審查費。
三、化學物質資料之標準、簡易、少量登錄及其登錄文件展延、變更,考量其資料審查程序及所需人力、設備等成本,訂定不同審查費收費標準。
四、申請變更登錄人基本資料之案件,因不涉及專業審查,免收審查費。
五、為鼓勵學術機構或中小企業申請化學物質資料登錄,登錄人屬學術機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定之中小企業者,於既有化學物質資料之標準登錄及新化學物質資料之標準、簡易、少量登錄僅收取審查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
六、為減輕登錄人經濟負擔,同時申請新化學物質登錄文件展延及變更時,僅依其中收費標準最高者收取審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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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審查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保密或展延保密期間,每項應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前項申請保密或展延保密期間之登錄資料超過四項時,審查費僅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 |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受理審查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保密或展延保密期間申請之審查費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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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准)、展延、變更、補發毒性化學物質各項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與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之登錄文件,應收取下列證書費: 一、許可證:新臺幣一千元。 二、登記文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核可文件:新臺幣三百元。 四、登錄文件:新臺幣二百元。 | 第四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准)、展延、變更、補發各項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應收取下列證書費: 一、許可證:新臺幣一千元。 二、登記文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核可文件:新臺幣三百元。 |
一、條次變更。
二、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配合本法新增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制度,增列登錄文件之證書費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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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換發前條證書者,免收取審查費及證書費。 | 第五條 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換發前條證書者,免收取證書費。 |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主管機關通知換發相關證書者,增列免收取審查費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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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條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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