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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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為促進終身學習傳播管道普及化,對於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之製播、製作,或提供一定時數或排定時段,免費或低價提供播放各類終身學習節目之媒體,政府得酌予經費補助或公開獎勵;其補助或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授權之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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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媒體,指依法設立之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及平面媒體。 前項媒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或獎勵: 一、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以下簡稱作品)之製播或製作。 二、連續或定期提供一定時數、排定時段或版面,免費或低價提供刊播相關作品。 | 第二條 依法設立之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平面等相關媒體,合於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或獎勵: 一、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以下簡稱作品)之製作、播放或刊登。 二、連續或定期提供一定時數、排定固定時段或版面,免費或低價提供、刊播各作品。 |
一、第一項由現行條文前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由現行條文後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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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辦法之補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企劃書、作品及其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作品,以已企劃製作或完成,尚未公開刊播或發行者為限。 第二項申請表、企劃書與相關資料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條 本辦法之補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企劃書、作品及其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作品,以已企劃製作或完成,尚未公開刊播或發行者為限。 第二項受理申請期限、申請表、企劃書與相關資料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第二項,修正明定申請補助之期限。
二、第四項配合第二項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三、其餘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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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補助案之評審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由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 第四條 補助案之評審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委任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委任之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評審作業,應組成任務編組之評審小組;其組織、運作及評審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第一項所定事項未涉及權限移轉,爰將所定「委託、委任」修正為「委由」。
二、第二項所定事項本即得依職權為之,無規定之必要,爰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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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補助之評審項目如下: 一、製播、製作或刊播宗旨及內容。 二、製播、製作或刊播方式及其品質。 三、創意表現。 四、作業進度。 五、製播、製作經費之合理性及效益評估。 六、預定刊播之時段或版面。 七、其他有關作品規劃內容之事項。 | 第五條 補助之評審項目如下: 一、製作或刊播宗旨及內容。 二、製作或刊播方式及其品質。 三、創意表現。 四、作業進度。 五、製作經費之合理性及效益評估。 六、預定刊播之時段或版面。 七、其他有關作品規劃內容之事項。 |
一、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其餘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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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依前二條規定評審為優良者,予以補助。 前項補助,不超過作品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但作品經評定具特殊性者,不在此限。 | 第六條 依前二條規定評審為優良者,予以補助。 前項補助,不超過作品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但作品經評定具特殊性者,不在此限。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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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本辦法之獎勵,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申請人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作品及其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各機關得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填具推薦表,並檢附被推薦人之作品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獎勵。 申請或推薦獎勵之作品,以申請或推薦日前一年內製播、製作、刊播、出版或發行者為限;同一作品已依本辦法獲獎者,不得重複申請或推薦。 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申請表、推薦表與相關資料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七條 本辦法之獎勵,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作品及其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各機關得於規定期限內,填具推薦表,並檢附被推薦人之作品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獎勵。 申請或推薦獎勵之作品,以申請或推薦日前一年內製作、刊播、出版或發行者為限;同一作品已依本辦法獲獎者,不得重複申請或推薦。 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期限、申請表、推薦表與相關資料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明定申請獎勵之期限。
三、第三項及第五項配合第二項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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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獎勵案之評審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由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 第八條 獎勵案之評審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委任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委任之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評審作業,應組成任務編組之評審小組;其組織、運作及評審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第一項所定事項未涉及權限移轉,爰將所定「委託、委任」修正為「委由」。
二、第二項所定事項本即得依職權為之,無規定之必要,爰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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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獎勵之類別如下: 一、作品獎:指媒體製播、製作或刊播單一作品之獎項;其評審項目如下: (一)主題內容。 (二)呈現方式。 (三)製作品質。 (四)創意。 二、刊播獎:指媒體於期限內刊播有關作品情形之獎項;其評審項目如下: (一)日期或時段。 (二)次數。 (三)版面及頻道。 (四)對象。 (五)經費合理性。 (六)效果。 (七)宣導及推廣。 | 第九條 獎勵之類別如下: 一、作品獎:指媒體製作刊播單一作品之獎項;其評審項目如下: (一)主題內容。 (二)呈現方式。 (三)製作品質。 (四)創意。 二、刊播獎:指媒體於期限內刊播有關作品情形之獎項;其評審項目如下: (一)日期或時段。 (二)次數。 (三)版面及頻道。 (四)對象。 (五)經費合理性。 (六)效果。 (七)宣導及推廣。 |
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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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依前二條規定評審為優良者,得依其等級公開發給獎牌、獎狀、獎金或其他獎勵。 | 第十條 依前二條規定評審為優良者,得依其等級公開發給獎牌、獎狀、獎金或其他獎勵。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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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同一媒體申請或被推薦同一獎勵類別,以三件為限。但電視電台、廣播電台設有分台者,每一分台得再申請或被推薦一件。 | 第十一條 同一媒體申請或被推薦同一獎勵類別,以三件為限。但電視電台、廣播電台設有分台者,每一分台得再申請或被推薦一件。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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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依本辦法受補助或獎勵之媒體,其申請、被推薦之文件、作品或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違法或未依所送計畫時段或版面刊播作品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補助或獎勵,並追回其補助、獎牌、獎狀、獎金或其他獎勵。 | 第十二條 依本辦法受補助或獎勵之媒體,其申請、被推薦之文件、作品或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違法或未依所送計畫時段或版面刊播作品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補助或獎勵,並追回其補助、獎牌、獎狀、獎金或其他獎勵。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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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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