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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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第二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勞動部組織法之施行,修正主管機關、參與機關名稱。
第三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三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施行,修正主管機關、幕僚單位名稱。
第五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動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得組成工作小組,就基本工資審議事宜研究之。 第五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一、配合勞動部組織法施行,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二、為使基本工資之審議更符社會各界之期待,爰增訂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得邀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專家學者及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工作小組,就基本工資審議相關事宜詳加研究。透過建立常態性討論機制,有助於建立日後勞資雙方互信協商之基礎,凝聚更周延之共識,以利基本工資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