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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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刪除) | 第七條 蒙藏委員會委員,應每年輪流分往蒙、藏各地視察。 |
囿於兩岸分治現實,現今本會委員實際上不可能以「蒙藏委員」之官方身分赴陸;另一方面,因為有此規定,若蒙藏委員們不往蒙、藏各地視察,則又違法。兩難下的變通方法就是以「民間基金會」名目進行「學術交流」。這產生了兩個問題:首先,既然以民間基金會人士組成學術交流團,那便無官方身分,加以目前蒙藏地區中的外蒙已獨立、西藏與內蒙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治理下,我國政府之「交流」團既無名也無實,根本無法透過「視察」而行「掌理蒙古、西藏之行政與各種興革事項」功能;簡言之,安排視察的立法目的不復存在。第二,現行法規定下,每年依法都要進行交流;但究竟是哪些人、做了哪些交流、交流的目的與功效又如何,完全不透明。如此一來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規定,不僅無法達成視察功能,而可能淪為出國旅遊的合法名目,有必要廢止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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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刪除) | 第二十五條 蒙藏委員會得設招待所。 |
我國當前蒙藏事務工作重點係以學術交流、文化保存、人才培訓為主。此等工作是否須設置「招待所」?不無疑義。蓋此等交流若非常態,則設置會館後可能淪為蚊子館;即便為常態性業務,則所設置者亦當是「學習會館、文化中心」等具專業功能性的場館,而非「招待所」。事實上,無論是各級政府或民間團體,在推動學術交流、文化保存、人才培訓等工作上多以租用現成場地為主,例如一般飯店旅館、會展中心、甚至學校會議室或青年活動中心等即可滿足需求,甚少有設置專屬招待所者。以母法明定設置招待所來招待賓客,顯非得宜,有必要廢止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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