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歐珀
陳歐珀
劉建國
劉建國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李桐豪
李桐豪
賴振昌
賴振昌
葉津鈴
葉津鈴
張嘉郡
張嘉郡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昆澤
李昆澤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怡潔
陳怡潔
高志鵬
高志鵬
蔡煌瑯
蔡煌瑯
蕭美琴
蕭美琴
邱志偉
邱志偉
劉櫂豪
劉櫂豪
許添財
許添財
周倪安
周倪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二條 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 前項主管機關執行相關業務時,應會同當地村(里)長或村(里)幹事、轄區警察人員至少每個月主動聯絡、確切掌握當地老人之生活現況,並作成紀錄予以追蹤。 第四十二條 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
一、本條第二項新增。 二、為防範老人意外等不幸事件於未然,爰提案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主關機關應主動與村(里)辦公室及警政機關配合,針對轄區內之老人現況定期調查,必要時並給予適當協助,減少事後安置之行政成本支出,建立更完善之預防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