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管碧玲
管碧玲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蔡煌瑯
蔡煌瑯
陳節如
陳節如
陳亭妃
陳亭妃
蘇震清
蘇震清
趙天麟
趙天麟
林岱樺
林岱樺
何欣純
何欣純
尤美女
尤美女
薛凌
薛凌
許添財
許添財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其邁
陳其邁
許智傑
許智傑
林淑芬
林淑芬
陳唐山
陳唐山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十四條之一 都市計畫明列區段徵收,逾一定年限後,再增列市地重劃選項開發或公辦開發中而未完成配地者,拆除位於公共設施用地上「有屋無地」或「有屋少地」原住戶,仍應準用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有償安置之。 一、此條文增訂。 二、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明定區段徵收需安置原住戶。 三、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一條明定舊違章建築戶占有他人土地之權利變換與異議處理時之保障。 四、部份老舊社區之都市計畫明列區段徵收,逾一定年限後,再增列市地重劃選項開發或公辦開發中而未完成配地結案者,拆除位於公共設施用地上世居「有屋無地」或「有屋少地」合法原住戶,卻排除給予原法定、卑微之安置權,悖離居住正義的立法原意,故有增訂本條文的必要性與急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