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添財
許添財
趙天麟
趙天麟
賴振昌
賴振昌
蕭美琴
蕭美琴
姚文智
姚文智
吳秉叡
吳秉叡
劉櫂豪
劉櫂豪
薛凌
薛凌
管碧玲
管碧玲
林淑芬
林淑芬
陳節如
陳節如
李俊俋
李俊俋
田秋堇
田秋堇
邱志偉
邱志偉
林岱樺
林岱樺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六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選舉日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適當地點,公開陳列五日。會員認為有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 前項名冊公告閱覽期滿後,應將原冊及申請更正情形,報請主管機關查核更正。 第一項會員(會員代表)名冊所列之會員(會員代表)如無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者,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 其他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應遵循事項、工作人員之管理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六條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依據現行人民團體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擁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然對於該條各項權利關乎公平性之名冊公開程序,卻未有明確規範,致使會員無法於選舉罷免日前核對其會員資料是否正確,若會員資料有誤,也無更正錯誤資料之規定。 二、基於選舉罷免過程之公平、公正、公開,且避免人民團體選舉罷免過程,因名冊錯誤而使會務工作有執行不當之處,或因未公開透明而生紛爭致使阻礙人民團體組織之健全發展,故援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中對於選舉人名冊之公開及更正程序之規定,爰修正本條文增列第一項至第三項,增訂名冊公開及更正程序。 三、原條文內容改列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