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田秋堇
田秋堇
賴振昌
賴振昌
何欣純
何欣純
林岱樺
林岱樺
趙天麟
趙天麟
葉津鈴
葉津鈴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節如
陳節如
蕭美琴
蕭美琴
林淑芬
林淑芬
姚文智
姚文智
薛凌
薛凌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添財
許添財
邱志偉
邱志偉
管碧玲
管碧玲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性別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第五條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一、為使更多元之性別意見得以參與性別工作平等會,落實本法之性別及性傾向歧視之禁止,爰於第二項增列「性別團體」代表,落實多元性別之平等。 二、本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