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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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 第十七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
一、為保障不同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學生於學習過程之平等權及落實校園內多元性別之平等,爰於第一項增列「性別特質」等部分文字。
二、本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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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 第十八條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
為使學校教材更為貼近不同性別特質、性別特質或性傾向學生之生命經驗,並呈現多元性別觀點,爰於本條增列「性別特質」等部分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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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歧視。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 第十九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
一、為保障不同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學生於學習過程之平等權並培力教師之性別平等意識、落實校園內多元性別之平等,爰於第一項增列「性別特質」等部分文字。
二、本條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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