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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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配合專科學校法之條次修正,爰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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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固定修業年限內之下列各費為範圍: 一、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書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四、住宿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學生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實際繳納者。 六、海外研修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七、生活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修業期間之前項各費為範圍,並以二年為限,至多得再延長二年。 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生,得比照就讀國內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可貸項目及實際繳納額度辦理。 | 第五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固定修業年限內之下列各費為範圍: 一、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書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四、住宿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學生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實際繳納者。 六、海外研修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七、生活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修業期間之前項各費為範圍,並以二年為限,至多得再延長二年。 |
一、為鼓勵國內大學(包括一般大學、技職校院)持續擴展及強化與外國大學之合作關係,爰增列第三項,明定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經教育部專案核定辦理之學位專班之學生,於就學期間亦得申請就學貸款,並得比照就讀國內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可貸項目及實際繳納額度辦理。
二、其餘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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