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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第27條第1項及第53條第3款,自104年7月1日施行;第35條、第39條第5項第2款、第55條第1項第5款及第3項有關違反該款規定罰責,自105年1月1日施行;第32條第1項第8款、第2項後段及第50條第1項有關違反該款、該項後段規定罰責,自105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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