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趙天麟
趙天麟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許智傑
許智傑
林淑芬
林淑芬
葉宜津
葉宜津
邱議瑩
邱議瑩
陳其邁
陳其邁
劉櫂豪
劉櫂豪
陳明文
陳明文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昆澤
李昆澤
段宜康
段宜康
陳節如
陳節如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住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前條第一項各種住宅補貼,同一家庭由一人提出申請;其申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家庭為限。 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為限。 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補貼:以自有一戶住宅之家庭為限。 前條第一項住宅補貼對象之先後順序,以評點結果決定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增加評點權重;評點總分相同時,有增加評點權重情形者,優先給予補貼: 一、具特殊情形或身分。 二、未達基本居住水準。 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其屬一定年限以上之老舊住宅整修外牆或汰換更新設備。 前項一定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租予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補貼者,其租賃關係存在期間所獲租金補貼額度,不計入租屋所得,免課徵綜合所得稅。 第九條 前條第一項各種住宅補貼,同一家庭由一人提出申請;其申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家庭為限。 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為限。 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補貼:以自有一戶住宅之家庭為限。 前條第一項住宅補貼對象之先後順序,以評點結果決定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增加評點權重;評點總分相同時,有增加評點權重情形者,優先給予補貼: 一、具特殊情形或身分。 二、未達基本居住水準。 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其屬一定年限以上之老舊住宅整修外牆或汰換更新設備。 前項一定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新增第五項。 二、為鼓勵自有房屋者將房屋租賃予無力購買房屋之經濟弱勢者,增訂將自有房屋租賃予申請房租補貼者,政府於出租期間補助承租者之租金補貼,得不計入出租人之所得,免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