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其邁
陳其邁
蔡煌瑯
蔡煌瑯
蘇震清
蘇震清
陳亭妃
陳亭妃
鄭麗君
鄭麗君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明文
陳明文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邱志偉
邱志偉
管碧玲
管碧玲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秉叡
吳秉叡
李俊俋
李俊俋
林淑芬
林淑芬
許智傑
許智傑
段宜康
段宜康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前二項交通建設計畫由行政院跨部會整合相關單位資源,優先編列經費擬定短、中、長期之建設計畫,以儘速縮短城鄉差距。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第十二條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 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定之。 為配合基金建設計畫,中央相關部會應優先編列經費補助。 第十二條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 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