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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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為促進輔助科技研發、產業與服務體系之垂直與水平統整,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輔助科技服務與輔具之研究發展、國家標準訂定、商品化、產業化、資源統整與服務窗口單一化等相關事宜。 前項輔助科技研發、產業與服務體系統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條 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等相關事宜。 前項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輔助科技包括「輔助科技服務」與「輔助科技設備」(以下簡稱「輔具」),透過各種支援方式盡量減少失能者在生活中所面臨的種種障礙。失能者不以身心障礙者為限,舉凡疾病或老年所導致的失能,均需輔助科技的支援,為避免行政部門各自為政,爰刪除原條文只侷限在法定「身心障礙」之範圍。
二、完整的輔助科技體系應包括專利佈局、輔助科技研發、商品化開發、技術研究與移轉、應用與推動、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資訊提供與轉介、教育訓練、服務與輔具提供及後續維護服務等等。但輔助科技體系的每一個環節分別由不同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管轄,連服務的輸送與提供亦分別由教育行政、勞政、衛政與社政分別設立服務窗口。各機關過度分工的結果,導致需求、服務、產業、及研發端彼此之間嚴重脫節,資源無法有效利用、行政效能無法發揮綜效。
三、為健全輔助科技體系之發展,解決行政部門過度分工、欠缺連結之弊,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讓輔助科技體系應以所有失能者之需求滿足為最高指導原則,而不僅限於具身心障礙法定身份者,並責成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輔助科技服務與輔具之研究發展、國家標準訂定、商品化與產業化、資源統整與服務窗口單一化等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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