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玉欣
楊玉欣
張嘉郡
張嘉郡
盧秀燕
盧秀燕
江惠貞
江惠貞
詹凱臣
詹凱臣
吳育仁
吳育仁
曾巨威
曾巨威
蘇清泉
蘇清泉
陳根德
陳根德
林鴻池
林鴻池
林國正
林國正
紀國棟
紀國棟
吳育昇
吳育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飲食販賣之場所販售之產品使用重組肉時,應以中文顯著標示重組、調理或塑形等同意義文字。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一、第五項新增。 二、餐廳、夜市等飲食販賣之場所應標示其肉品是否為組合肉。以保障民眾食品安全權益。 三、為免有飲食業者心存僥倖,組合肉之標示應以中文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