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陳碧涵
陳碧涵
詹凱臣
詹凱臣
孔文吉
孔文吉
楊玉欣
楊玉欣
蔣乃辛
蔣乃辛
盧嘉辰
盧嘉辰
紀國棟
紀國棟
呂學樟
呂學樟
羅明才
羅明才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馬文君
馬文君
顏寬恒
顏寬恒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淑蕾
羅淑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前項第二款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在進行麻醉注射行為時,須有麻醉醫師在場指導。 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一、新增本條第二項。 二、新增第一項第二款明訂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進行麻醉醫療行為時,須有合格麻醉專業證照醫師在場指導,以維護我國民醫療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