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張嘉郡
張嘉郡
呂學樟
呂學樟
邱文彥
邱文彥
陳淑慧
陳淑慧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玉欣
楊玉欣
陳學聖
陳學聖
丁守中
丁守中
李貴敏
李貴敏
吳育仁
吳育仁
廖正井
廖正井
盧秀燕
盧秀燕
王育敏
王育敏
徐少萍
徐少萍
蘇清泉
蘇清泉
紀國棟
紀國棟
江惠貞
江惠貞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體育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體育專責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應置體育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第四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體育專責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應置體育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102年1月納入教育部,更名為「教育部體育署」。 本法所稱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正為「體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