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陳碧涵
陳碧涵
張嘉郡
張嘉郡
楊應雄
楊應雄
楊玉欣
楊玉欣
呂學樟
呂學樟
詹凱臣
詹凱臣
潘維剛
潘維剛
陳鎮湘
陳鎮湘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廖正井
廖正井
盧嘉辰
盧嘉辰
林滄敏
林滄敏
王育敏
王育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法立案補習班,違法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其設立人或代理人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或第十條規定未經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訂辦法登記,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負責人或行為人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辦,拒不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五條,未申請設立許可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級中心,由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並命其限期改善。 三、唯獨依補習進修教育法立案補習班。違反幼兒教育及進修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十條所訂辦法登記,甚至違反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罰則卻是(1)糾正、(2)限期整頓改善、(3)停止招生、(4)撤銷立案。如此與兒少法與幼兒教育法所規定有所不同,增修罰則可避免中央、地方及業者引起不必要的行政訴訟。 四、鑑於歷年來,有些不良補習班業者,以補習班立案,卻經營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沒有提供兒童最佳教養利益,因而發生狼師、虐待兒童或體罰學生,地方政府也常以沒有罰鍰為藉口而有行政怠惰之嫌,為維護孩童最佳教養利益及公平正義,有必要盡速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增列立案補習班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