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八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郵政儲金不得對大陸地區投資(含受益憑證、上市(櫃)股票、債券及票券)及資金拆存。 第一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第十八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一、查中華郵政郵政儲金總額已逾五兆新台幣,規模至為龐大。又郵政儲金主要來自台灣全國民眾儲蓄,資金運用除商業投資操作盈虧獲利外,更應秉持穩健安全原則,尤其更應保持高度風險意識以及國家安全戰略警覺性。又有關郵政儲金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現行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以授權立法方式,僅委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等相關機關以行政命令定之。
二、鑑於中國地區銀行壞帳與金融風險逐年攀高,中國企業財務資訊之透明度與財務報告可信度亦廣受各界質疑,一旦貿然開放郵政儲金得對中國地區投資(含受益憑證、上市(櫃)股票、債券及票券)及資金拆存,將影響郵政儲金財務健全至鉅。為維繫郵政儲金之穩健安全性,防止國民大眾儲蓄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貿然進行高風險的投資中國而遭逢不可逆轉之鉅大損失。爰此增列本條第二項,明定郵政儲金不得對大陸地區投資(含受益憑證、上市(櫃)股票、債券及票券)及資金拆存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