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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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前條就學補助或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一份,並檢附符合退除役官兵身分之證明文件影本及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核發之。 除前項資料證件外,申請人得檢附職業適性評量、以就業為導向之讀書計畫及就業相關文件,作為核發前項補助、獎勵及輔導就業之參考。 | 第四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前條就學補助或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一份,並檢附榮譽國民證影本及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核發之。 |
一、因應未來退除役官兵服務對象範圍之變動,有關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所需之身分證明文件,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二、按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第六款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變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爰配合酌作名稱修正。
三、為鼓勵退除役官兵就學以就業目的為導向,並結合就學與就業預算支用相關規定,申請人得檢附與就業相關之文件,提供輔導會作為核發就學補助、獎勵及輔導就業之參考,爰增訂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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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檢附資料證件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就學補助或獎勵,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 第六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未依前二條規定檢附資料證件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就學補助或獎勵,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
配合第四條增列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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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申請就學補助及獎勵之限制如下: 一、經輔導會輔導就業或就養安置人員,不予補助。 二、支領軍人退休俸,合於申請規定者,依第十條第一項公告核發金額之半數,補助及獎勵。 三、就讀國內外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短期進修、函授班次、博士後進修、國內暑期班次、外國在臺分校(授課)、大陸地區各校院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四、已申請政府預算提供同性質教育優待或補助者,不予補助。 五、同一時期已申請輔導會其他輔導進修補助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六、重複就讀之學期,不予補助及獎勵。 七、延長畢業期間之學期,不予補助及獎勵。 八、提供不實資料或重複申請經查屬實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九、申請人如同一時期於二所以上校院就讀時,僅得擇一申辦就學補助及獎勵。 | 第九條 申請就學補助及獎勵之限制如下: 一、經輔導會輔導就業或就養安置人員,不得申請就學補助。 二、支領軍人退休俸,合於申請規定者,依第十條第一項公告核發金額之半數,補助及獎勵。 三、就讀國內外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短期進修、函授班次、博士後進修、外國在臺分校(授課)、大陸地區各校院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四、已申請政府預算提供同性質教育優待或補助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五、同一時期已申請輔導會其他輔導進修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辦法之就學補助或獎勵。 六、在校因故休學、退學,事先未函告輔導會備查者,再申請時,不予補助及獎勵;曾報備而再就學者,重複就讀之學期,亦同。 七、重修、延長畢業期間之學雜費,不予補助,亦不發給成績優異獎勵。 八、提供不實資料或重複申請經查屬實者,不予核發各項補助及獎勵。 九、申請人如同一時期於二所以上校院就讀時,僅得擇一申辦就學補助及獎勵。 |
一、鑑於國內暑期課程非屬教育部規定之各級學校學年學期,爰於第三款增列暑期班次不予補助及獎勵,以資明確。
二、為鼓勵退除役官兵爭取學業優異成績,提升就業競爭力,爰參考第一款輔導就業或就養安置人員,未限制成績優異獎勵之作法,刪除第四款不予成績優異獎勵之限制,以符實需。
三、現行條文第六款休學、退學函告備查之作法,因本會已建立主動清查機制,實務上已無必要,爰予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七款關於重複修習期間不予補助及獎勵部分,已於第六款明定,為避重覆規範,爰刪除「重修」,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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