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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名稱修正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修正為「國家發展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