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二條、第八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八條及第四條附表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配合勞動部成立及組織改制,爰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本會」修正為「本部」。
第八條 本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八條 本會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配合勞動部成立及組織改制,爰將「本會」修正為「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