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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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 第二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
配合勞動部成立及組織改制,爰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本會」修正為「本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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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本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第八條 本會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配合勞動部成立及組織改制,爰將「本會」修正為「本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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