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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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裝載易燃性、氧化性、爆炸性、壓縮性、傳染性、放射性、有毒性及腐蝕性危險物品之船舶,應遠離他船,並應依規定,日間懸掛紅旗,夜間懸掛紅燈於最顯明易見之處,警告他船不得靠近。 第三十一條 裝載易燃性、氧化性、爆炸性、壓縮性、傳染性、放射性、有毒性及腐蝕性危險物品之船舶,應遠離他船,並應依規定,日間懸掛紅旗,夜間懸掛紅燈於最顯明易見之處,警告他船不得靠近,非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許可,禁止在日出前及日落後入出港。
一、鑒於船舶有大型化趨勢,相關構造設備日益新穎,不僅船速快捷,並已具夜航功能。且船舶進出港均有引水人引領操船作業且隨時可與信號台保持通聯,其於夜間航行條件與日間狀況並無二致,尚未有影響安全之虞。 二、查目前新加坡、香港、大陸及歐美等國際商港,對於裝載高危險性物品船舶之入出港相關規定,僅規範危險物品裝卸作業之經營管理方式,如要求貨物直裝直提、重量管制、需事先申請作業許可等,並未有任何港口管理單位執行夜航限制。 三、有關船舶靠泊碼頭及危險品裝卸作業,因各港港埠設施條件、海況與作業環境有別,目前各港對裝載危險品船舶進出港限制,已規範於船舶繫泊作業相關規定;且港務公司已訂「國際商港港區危險物品裝卸倉儲設施作業要點」,規範相關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至於發生災害事故時,港務公司依據商港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報請交通部核定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已包括對港區發生火災、爆炸、毒性、非毒性物質災害事故及港區內船舶裝卸貨物發生影響安全事故等危險性災害事故,訂定各類應變計畫,已有整體安全防範之配套措施。 四、綜上,考量航商於航線船期規劃時,常有夜間進出港情況,如對裝載危險品船舶要求夜間進出港需先核准,將降低航商作業效率,除未能與國際接軌,甚至影響我國港口之國際間競爭力;爰刪除本條文之裝載危險品船舶夜航許可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前條除貨櫃船外之船舶靠泊船席時,船艏應朝向港外方向,並不得下錨。但進入狹窄水域、船舶無法掉頭靠泊、因風力、流速影響必需下錨,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所定進入狹窄水域,船舶無法掉頭靠泊或因風力、流速影響必需下錨時,應於靠妥後立即將錨收起。 第三十二條 前條船舶靠泊船席時,船艏應朝向港外方向,並不得下錨。但進入狹窄水域,船舶無法掉頭靠泊或因風力、流速影響必需下錨時,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所定進入狹窄水域,船舶無法掉頭靠泊或因風力、流速影響必需下錨時,應於靠妥後立即將錨收起。
一、有關船艏朝向港外方向,係因應船舶於裝卸作業時發生災害事故,得於第一時間由拖船拖離,避免災害擴大。 二、考量實務作業上,貨櫃船靠泊船席方向攸關裝卸櫃順序、艙位利用與船席及裝卸機具使用之便利與效率,倘要求船艏一律朝向港外,將嚴重影響船艙裝儲櫃配置及裝卸櫃效率,對航商或調度作業影響大。 三、貨櫃船裝載危險品之數量及危害性相對一般大宗危險品船較低,於發生事故時,造成港區及週遭水域影響範圍及程度,相對容易掌控。爰於本條第一項增列文字,排除貨櫃船應受船艏應朝向港外方向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