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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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條之一 供下列各款使用之樓層,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F-2組之機構、學校。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F-1或H-1組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前項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區劃及安全梯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入口,寬度應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關閉後任一方向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得不受同編第七十六條第五款限制。 | 第九十九條之一 供下列各款使用之樓層,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F-2之機構、學校、中心。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F-1、H-1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康復之家。 前項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入口,寬度應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關閉後任一方向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得不受同編第七十六條第五款限制。 |
一、配合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將F-2組原例舉之「社區復健中心」名稱修正為「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後,該類組已無「中心」,爰配合刪除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中心」;又同表H-1組原例舉之「康復之家」已修正為「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康復之家」之用詞。
二、第一項第二款立法原意F-1組或H-1組均僅規範該款列舉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非指該F-1組全部使用項目,為避免誤解並比照其他條文體例,第一項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因火災時煙對人員造成的危害較火更為迅速,區劃上之防火設備應具遮煙性能,以確保待援區域之安全,爰參照本部九十六年五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於第二項增列防火設備遮煙性能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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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條 放映室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應為防火構造(天花板採用不燃材料)。 二、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容納一台放映機之房間其淨深不得小於三公尺,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但放映機每增加一台,應增加淨寬一公尺。 三、出入口應裝設向外開之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放映孔及瞭望孔等應以玻璃或其他材料隔開,或裝設自動或手動開關。 四、應有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 放映機採數位或網路設備,且非使用膠捲者,得免設置放映室。 | 第一百二十八條 (放映室之構造)放映室之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防火構造(天花板採用不燃材料)。 二、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二.一公尺,容納一台放映機之房間其淨深不得小於三公尺,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但放映機每增加一台,應增加淨寬一公尺。 三、出入口應裝設向外開之甲種防火門。放映孔及瞭望孔等應以玻璃或其他材料隔開,或裝設自動或手動開關。 四、應有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 |
一、鑑於建築技術規則現已刪除甲、乙種防火門之用語,爰配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將第一項第三款之「甲種防火門」修正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另第一項序文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隨著時代的進步,電影工業已由膠片拍攝改為數位拍攝,電影院放映機採數位或網路設備已成為趨勢。惟考量國內少數電影院為因應播放實驗電影、影展及藝文類微電影之膠片影片,爰保留少數雙機並用影廳。是以,為因應現代電影產業數位化放映室構造需求,爰新增第二項規定,以減少空間浪費並降低營運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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