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第十二條條文及第六條第五項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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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五項附表,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五項附表,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五項附表,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施行。
一、本條新增第四項。 二、經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修訂該會組織規程、會務人員職等薪級評定辦法、會務人員因公加班報支加班費辦法、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一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之職務等級欄、會務人員退職撫卹辦法等規章,將組員職稱修正為科員,且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陸法字第一○二九九○八六一八號函及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陸法字第一○二九九一○三五三號函同意修正,並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實施。為配合海基會組織規程等規章施行日期,爰增訂本條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