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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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身體照顧、家務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之審核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之老人,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七十,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三十。 身體照顧、家務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之補助時數如下: 一、輕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二十五小時。 二、中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 三、重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九十小時。 前項補助時數,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二百元為原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使用時數超過補助時數部分,由老人自行負擔。 第四條 身體照顧、家務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之審核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之老人,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六十,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四十。 身體照顧、家務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之補助時數如下: 一、輕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二十五小時。 二、中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 三、重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九十小時。 前項補助時數,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原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使用時數超過補助時數部分,由老人自行負擔。
一、有關第一項第三款之補助比率,為提升民眾使用長期照顧服務意願,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業自九十九年起調整民眾部分負擔為百分之三十,爰配合現行推動情形修正。 二、另有關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訂照顧服務費之補助基準,查自八十七年起由過去每小時補助一百二十元調升一百八十元後,多年未曾調整,考量國內外社會及經濟情勢迅速變化,物價同步逐年上漲,另行政院業於本(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宣布,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照顧服務費補助基準由每小時一百八十元調整為每小時二百元,以利照顧服務員獲得合理報酬,增進其從事居家服務之意願,進而確保長照服務永續發展、民眾切實受惠。
第五條 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之審核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之老人,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七十,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三十。 前項補助,自核定補助起十年內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增加補助額度。 第一項補助項目如附表二。 第五條 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之審核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之老人,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六十,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四十。 前項補助,自核定補助起十年內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增加補助額度。 第一項補助項目如附表二。
有關第一項第三款之補助比率,為提升民眾使用長期照顧服務意願,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業自九十九年起調整民眾部分負擔為百分之三十,基此,配合現行推動情形,一併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