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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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條之一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法院內部各單位承辦文稿之相關規範,具一致性之處理,並兼顧領導管理及行政效率,爰於本規程第七章附則增訂本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各單位承辦文稿,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三、第二項明定依第一項但書所為授權,應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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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條之二 最高行政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 |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現行已定有最高行政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以應實際需求,爰參照現行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其授權訂定依據,俾符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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