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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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第一項)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由其指定之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運用。(第二項)前項受指定之圖書館,對於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項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提出需求之圖書資源,應優先提供。(第三項)第一項規劃、整合與典藏之內容、利用方式及所需費用補助等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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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數位化圖書資源,指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心障礙者)運用輔助設備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文字檔、有聲書、大字體圖書、點字圖書及其他圖書資源。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化圖書資源,指視覺功能障礙者(以下簡稱視障者)運用輔助設備可讀取之電子化格式文字檔、有聲書、大字體圖書、點字圖書及其他圖書資源。 |
配合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爰將現行規定「電子化圖書資源」修正為「數位化圖書資源」、增列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之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之規定、「讀取」修正為「接觸」,及「電子化格式」修正為「數位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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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教育部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圖書館(以下簡稱專責圖書館),應規劃辦理下列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事項: 一、資源徵集。 二、資源編目。 三、資源典藏。 四、接觸服務。 五、推廣及研究。 六、館際合作。 | 第三條 教育部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圖書館(以下簡稱專責圖書館),應規劃辦理下列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事項: 一、資源徵集。 二、資源編目。 三、資源典藏。 四、閱覽服務。 五、推廣與研究。 六、館際合作。 前項第四款閱覽服務方式,得視需要採遠距、到館或其他方式行之。 |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修正,爰將現行第一項序文所定「電子」修正為「數位」及第四款所定「閱覽」修正為「接觸」;另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第七條規定內涵已包括現行第二項規定,爰現行第二項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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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專責圖書館應依身心障礙者需求,徵集數位化圖書資源;其徵集方式如下: 一、接受贈與。 二、自行採購。 三、自行或委託製作。 四、取得授權複製。 專責圖書館規劃訂定前項資源之數位格式時,應邀請身心障礙者教育機構及身心障礙者代表提供意見。 專責圖書館對第一項第一款之贈與人,得以獎狀或獎金方式公開表揚。 | 第四條 專責圖書館應依視障者需求,徵集電子化圖書資源,其徵集方式如下: 一、接受贈與。 二、自行採購。 三、自行或委託製作。 四、取得授權複製。 專責圖書館規劃訂定前項資源之電子化格式時,應邀請視障者教育機構及視障者代表提供意見。 專責圖書館對第一項第一款之贈與人,得以獎狀或獎金方式公開表揚。 |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修正,爰第一項序文及第二項「視障者」修正為「身心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修正為「數位化圖書資源」,「電子化格式」修正為「數位格式」,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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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專責圖書館為有效管理數位化圖書資源,應將徵集到館之數位化圖書資源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並提供便於身心障礙者利用之數位化圖書資源查詢目錄。 | 第五條 專責圖書館為有效管理電子化圖書資源,應將徵集到館之電子化圖書資源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並提供便於視障者利用之電子化圖書資源查詢目錄。 |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修正,爰將「電子化圖書資源」修正為「數位化圖書資源」,「視障者」修正為「身心障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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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專責圖書館典藏數位化圖書資源,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應用為限,並應採帳號或其他權限控管方式管理。 | 第六條 專責圖書館典藏電子化圖書資源,以提供視障者應用為限,並應採帳號或其他權限控管方式管理。 |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修正,爰將「電子化圖書資源」修正為「數位化圖書資源」,「視障者」修正為「身心障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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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專責圖書館辦理數位化圖書資源接觸服務,應提供身心障礙者以電話、通信、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提出申請服務;外借圖書資源,得提供身心障礙者免費郵遞服務。 前項免費郵遞服務,郵遞機構有免費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定或不足者,由教育部依第十一條規定,補助專責圖書館。 | 第七條 專責圖書館辦理電子化圖書資源閱覽服務,應提供視障者以電話、通信、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提出申請服務;外借圖書資源得以視障專用郵包免費郵遞。 |
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修正,爰將「電子化圖書資源」修正為「數位化圖書資源」,「閱覽」修正為「接觸」,「視障者」修正為「身心障礙者」;另考量現行相關法規並未有提供身心障礙者專用郵包免費郵遞之規定,爰刪除所定「專用郵包」規定,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實際情況增列第二項,明定免費郵遞服務,由教育部寬列預算補助專責圖書館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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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專責圖書館應有適足人員編制、設備及空間,提供身心障礙者接觸服務,並備置符合身心障礙者需求之接觸設備及輔具;必要時,得提供設備及輔具借用服務。 | 第八條 專責圖書館應有適足人員編制、設備及空間提供視障者閱覽服務,並備置符合視障者需求之閱讀設備及輔具,必要時,得提供設備借用服務。 |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修正,爰將「視障者」修正為「身心障礙者」,「閱覽」及「閱讀」修正為「接觸」;另增列得提供輔具借用服務;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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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專責圖書館應蒐集世界各國數位化圖書資源採用之格式及服務方式,以辦理數位化圖書資源推廣及研究,並得與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學校或相關機關、團體採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之。 | 第九條 專責圖書館應蒐集世界各國電子化圖書資源採用之格式及服務方式,以辦理電子化圖書資源推廣與研究,並得與視障者福利機構、學校或相關機關團體採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之。 |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修正,爰將「電子化圖書資源」修正為「數位化圖書資源」,「視障者」修正為「身心障礙者」;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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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專責圖書館應統合各機關及民間團體數位化圖書資源,建置單一查詢窗口網站,並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之網路查詢、接觸或下載服務。 | 第十條 專責圖書館應統合各機關與民間團體電子化圖書資源,建置單一查詢窗口網站,並提供視障者無障礙之網路查詢、閱讀或下載服務。 |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修正,爰將「電子化圖書資源」修正為「數位化圖書資源」,「視障者」修正為「身心障礙者」,「閱讀」修正為「接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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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教育部應寬列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預算,補助專責圖書館辦理各項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 | 第十一條 教育部應寬列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預算,補助專責圖書館辦理各項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 |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修正,爰將「電子化圖書資源」修正為「數位化圖書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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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專責圖書館每年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報教育部備查。 | 第十二條 專責圖書館每年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報教育部備查。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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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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