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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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年度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表藝中心各場館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擬具場館年度執行成果、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及經費核撥等事項之績效報告送董事會。 二、表藝中心應將各場館報送之績效報告併同決算報告,提經董事會及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年二月底前報送本部。 三、本部績效評鑑小組應就前款報告、實地訪視評鑑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提出評鑑意見。 四、前款評鑑小組擬具之評鑑意見,表藝中心應就評鑑意見內容表示意見並擬具年度績效評鑑報告,報本部核定。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本部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 第八條 年度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表藝中心各場館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擬具場館年度執行成果、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及經費核撥等事項之績效報告送董事會。 二、表藝中心應將各場館報送之績效報告併同決算報告,提經董事會及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報送本部。 三、本部績效評鑑小組應就前款報告、實地訪視評鑑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提出評鑑意見。 四、前款評鑑小組擬具之評鑑意見,表藝中心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就評鑑意見內容表示意見並擬具年度績效評鑑報告,報本部核定。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本部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
為配合各場館演出期程、關帳作業程序,且期使中心確實統計年度績效,完善績效評鑑內容及資料,爰修正績效報告及決算報告報送監督機關期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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