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邱志偉
邱志偉
蔡煌瑯
蔡煌瑯
蕭美琴
蕭美琴
林岱樺
林岱樺
薛凌
薛凌
陳唐山
陳唐山
陳其邁
陳其邁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許添財
許添財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智傑
許智傑
蔡其昌
蔡其昌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公證文書應以本國文字、數字或科學符號作成之。但經當事人請求時,得以外國文字作成。 前項文書以本國文字作成者,必要時得附記外國文字或附譯本。 以外國文字作成公證文書或就文書之翻譯本為認證之公證人,以經司法院核定通曉各該外國語文者為限。 第五條 公證文書應以中國文字作成之。但經當事人請求時,得以外國文字作成。 前項文書以中國文字作成者,必要時得附記外國文字或附譯本。 以外國文字作成公證文書或就文書之翻譯本為認證之公證人,以經司法院核定通曉各該外國語文者為限。
一、現行條文易遭誤解為公證文書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文字作成,爰修正為用語中立之「本國」。 二、為使公證文書內容詳備,增訂公證文書內容除本國文字外,另得以數字或科學符號作成之,以臻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