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陳明文
陳明文
周倪安
周倪安
高志鵬
高志鵬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桐豪
李桐豪
許智傑
許智傑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應元
李應元
陳亭妃
陳亭妃
薛凌
薛凌
管碧玲
管碧玲
陳唐山
陳唐山
李昆澤
李昆澤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及為緊急救助所需者外,不得為之。 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法為之。 第一項緊急救助之態樣,由主管機關協同各部會定之。 第二條 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一、本條修正,為緊急救助所需,得以通訊監察方式提供救助。 二、我國擁有之通訊監察技術,除針對打擊犯罪行為之外,應將該技術提供在協助尋找失蹤人口、預防自殺事件之發生。 三、自新修正之通保法施行後,不斷發生失蹤、自殺等需緊急救助事件,人民向警方報案協尋,卻因無涉及刑事犯罪,而遭通保法限制調閱通聯,爰此,為能及時協助民眾,且快速阻止憾事之發生,將緊急救助所需之通訊監察,授權主管機關協同各部會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