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柯建銘
柯建銘
陳明文
陳明文
陳唐山
陳唐山
李桐豪
李桐豪
李昆澤
李昆澤
高志鵬
高志鵬
周倪安
周倪安
鄭麗君
鄭麗君
陳亭妃
陳亭妃
姚文智
姚文智
邱志偉
邱志偉
許智傑
許智傑
蕭美琴
蕭美琴
薛凌
薛凌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一項限制。 前項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應由主管機關另行定訂公告標準。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得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 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再訴願者。 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一項限制。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得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 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再訴願者。 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
一、新增第二項,原項次依序調整。 二、依國稅局「軍公教欠稅清理專案」,公務人員泛指軍公教、國營事業、村里長與短期僱用人員,包含近期內曾在政府機關(構)投保者。 三、為維持我國租稅之公平性,且警惕欠稅公務人員應誠實納稅,故將重大逃漏稅之公務人員,另訂公告標準,以符合我國依法納稅人民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