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 妨害醫療人員醫療進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救護運送或醫療機構運作者,亦同。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鑑於醫療機構急診室暴力不斷,但依現行刑法之規定,對醫療人員之「身體法益」或「生命法益」侵害,多被視為對醫療人員個人法益之犯罪。然而,同一事實行為,不僅對被攻擊的醫療人員有所侵害,其實也對不特定或特定需要醫療之病患,以「不作為」方式侵害病患之「身體法益」或「生命法益」,為保護不特定或特定需要醫療之病患其「身體法益」或「生命法益」,爰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妨害醫療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