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汝芬
鄭汝芬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王廷升
王廷升
吳育昇
吳育昇
蔡錦隆
蔡錦隆
徐少萍
徐少萍
張慶忠
張慶忠
王育敏
王育敏
詹凱臣
詹凱臣
王進士
王進士
李貴敏
李貴敏
蔣乃辛
蔣乃辛
林德福
林德福
賴士葆
賴士葆
陳鎮湘
陳鎮湘
顏寬恒
顏寬恒
陳淑慧
陳淑慧
黃志雄
黃志雄
王惠美
王惠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 妨害醫療人員醫療進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救護運送或醫療機構運作者,亦同。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鑑於醫療機構急診室暴力不斷,但依現行刑法之規定,對醫療人員之「身體法益」或「生命法益」侵害,多被視為對醫療人員個人法益之犯罪。然而,同一事實行為,不僅對被攻擊的醫療人員有所侵害,其實也對不特定或特定需要醫療之病患,以「不作為」方式侵害病患之「身體法益」或「生命法益」,為保護不特定或特定需要醫療之病患其「身體法益」或「生命法益」,爰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妨害醫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