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楊應雄
楊應雄
連署人
林國正
林國正
丁守中
丁守中
張嘉郡
張嘉郡
李桐豪
李桐豪
蔣乃辛
蔣乃辛
周倪安
周倪安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玉欣
楊玉欣
吳育仁
吳育仁
馬文君
馬文君
廖正井
廖正井
呂學樟
呂學樟
陳淑慧
陳淑慧
詹凱臣
詹凱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重組肉品;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重組肉品等事項。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重組牛肉」話題受重視,許多高級餐廳、夜市攤商所販售之肉品,用的竟都是同一款平價之重組肉品,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該肉品之衛生安全亦有疑慮。 二、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僅規定重組肉視同加工品,應標示添加物成分,但未定須標「重組」兩字;餐廳部分則尚未有法源強制業者在菜單上標示「重組肉」。 三、爰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要求主管機關將「重組肉品」納入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中之應公告項目,強制規範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及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