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李桐豪
陳怡潔
陳怡潔
劉建國
劉建國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曾巨威
曾巨威
陳根德
陳根德
蔣乃辛
蔣乃辛
詹凱臣
詹凱臣
呂學樟
呂學樟
賴振昌
賴振昌
陳鎮湘
陳鎮湘
盧嘉辰
盧嘉辰
王育敏
王育敏
周倪安
周倪安
徐少萍
徐少萍
江惠貞
江惠貞
楊應雄
楊應雄
馬文君
馬文君
張嘉郡
張嘉郡
陳淑慧
陳淑慧
林國正
林國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者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給付認定。 前項服務項目與內容應作成紀錄。 第十七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國民選擇職業或職業適應,應提供就業諮詢。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民眾更積極的整合性服務。 三、為使人盡其才、才盡其力、適才適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解決就業市場因資訊不對稱所造成的摩擦性失業外,透過就業諮詢及適性測驗等措施,更能依據求職者個人職涯需求,給予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等適當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