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及相關附件,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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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航政機關辦理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應公告補償內容、作業時程、補償金額之核給、監督考核方式及所需書表文件等相關事項。 船舶運送業應依前項規定,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表(附件一)、成本分析表(附件二)及補償金額概算表(附件三),送交航政機關審查。 經依第一項公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政機關得逕予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 一、無船舶運送業提出申請。 二、經審查結果,無審查合格之船舶運送業。 前項受指定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應於指定函送達日起十日內提出第二項之書表文件,作為執行疏運任務之補償金額核算基礎,逾期未提出,航政機關得逕予核算補償金額。 第三條 航政機關辦理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應公告補償內容、作業時程、補償金額之核給、監督考核方式及所需書表文件等相關事項。 船舶運送業應依前項規定,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表(附件一)、成本分析表(附件二)及補償金額概算表(附件三),送交航政機關審查,評定優先順序。
一、配合實務作業需要,第二項附件一至附件三酌作修正。 二、為使特殊情況啟動之海運備援機制完備,當公告期間無船舶運送業提出申請或無審查合格之船舶運送業,爰增訂第三項,規定航政機關得逕予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 三、配合前項逕予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之規範,爰增訂第四項,規定受指定之船舶運送業應於期限內提出第二項書表文件,作為執行疏運任務之補償金額核算基礎,逾期未提出,航政機關得逕予核算。
第六條 航政機關得派員監督考核營運計畫之執行情形,船舶運送業未依營運計畫執行者,得扣減撥發補償款。 船舶運送業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航政機關得依實際疏運情形酌發補償金額百分之一至五作為獎勵金;其配合本辦法之辦理情形,得列為年度績優船舶運送業表揚審核之參考依據。 第六條 航政機關得派員監督考核營運計畫之執行情形,船舶運送業未依營運計畫執行者,得扣減撥發補償款。 船舶運送業配合本辦法之辦理情形列為年度績優船舶運送業表揚審核之參考依據。
為鼓勵船舶運送業主動依公告申請經營特定航線,爰修正第二項,就參與公告申請之合格業者,航政機關得依實際疏運情形酌發補償金額百分之一至五作為獎勵金。
第七條 航政機關得邀集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事宜。 第七條 航政機關為辦理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事宜,得邀集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辦理審查事宜。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