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船舶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船舶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第二十四條 前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船舶設備,指下列各款設備: 一、救生設備。 二、消防設備。 三、燈光、音號及旗號設備。 四、航行儀器設備。 五、無線電信設備。 六、居住及康樂設備。 七、衛生及醫藥設備。 八、通風設備。 九、冷藏及冷凍設備。 十、貨物裝卸設備。 十一、防止污染設備。 十二、操舵、起錨及繫船設 備。 十三、帆裝、纜索設備。 十四、危險品及大量散裝貨物之裝載儲存設備。 十五、海上運送之貨櫃及其固定設備。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配備之設備。 前項船舶設備之規範、證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21人提案: 一、增訂本條第一項第七款,其餘款次配合調整。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我國航業運輸之服務水準,並配合航業法於船舶造船計畫中納入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爰增訂本條第一項第七款,將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納入船舶設備之中,以利船舶檢查之實施。 審查會: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第五十二條 客船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核發客船安全證書。非領有客船安全證書,不得搭載乘客。 航政機關依船舶設備、水密艙區及防火構造,核定乘客定額及適航水域,並載明於客船安全證書。 客船搭載乘客不得超過依前項核定之乘客定額,並不得在依前項核定適航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
委員李昆澤等22人提案: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立法意旨,責令航政主管機關在保障身心障礙者行之權利與其搭乘安全之下,要求固定航線、班次並具有大眾運輸性質之客船,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審查會: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