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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民法總則編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連署人
陳碧涵
馬文君
陳鎮湘
陳淑慧
詹凱臣
邱文彥
江啟臣
廖正井
盧嘉辰
吳育仁
羅淑蕾
王育敏
孔文吉
蔣乃辛
費鴻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民法總則編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第十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公布,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且非訟事件法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之規定(第一百零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已於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配合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已無失蹤人財產管理之規定,爰將本條修正為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依家事事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