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刪除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陳碧涵
陳碧涵
陳鎮湘
陳鎮湘
陳淑慧
陳淑慧
蔣乃辛
蔣乃辛
江啟臣
江啟臣
詹凱臣
詹凱臣
邱文彥
邱文彥
王育敏
王育敏
廖正井
廖正井
盧嘉辰
盧嘉辰
吳育仁
吳育仁
費鴻泰
費鴻泰
羅淑蕾
羅淑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刪除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刪除)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一、本條刪除。 二、訂立契約約定負擔移轉、設定或變更不動產物權之義務者,不宜輕率,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以杜事後之爭議,而達成保障私權及預防訴訟之目的。惟民法第166條之1第1項規定之施行,造成增加民眾不動產交易成本負擔。 三、公證人人數顯然不足以因應我國目前之不動產交易量,且執業地區大都在都會地區不合實際需要。 四、為少數可能涉訟之微幅比率案件,而施行強制公證制度,有失衡平,實浪費社會資源且不具經濟效益。